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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财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7/10 15:16:00 点击: 3

财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有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

第三条  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财产购入、报废、管理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购入。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5000 元以下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 年以下。其购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购入。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低值易耗品直接由办公室管理,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

3、协会负责人对协会资产的实物管理,协会财务人员负责对协会资产的价值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维护、清点登记管理。

第五条  财产清查制度

1、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财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2、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3、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财产管理移交

1、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2、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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