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有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
第三条 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财产购入、报废、管理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购入。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5000 元以下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 年以下。其购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购入。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低值易耗品直接由办公室管理,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
3、协会负责人对协会资产的实物管理,协会财务人员负责对协会资产的价值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维护、清点登记管理。
第五条 财产清查制度
1、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财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2、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3、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财产管理移交
1、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2、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