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协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印章包括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
第二条 用印范围
(一)本协会制发的公文,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三)以本协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四)以本协会名义颁发的证书;
(五)以本协会名义对外提供的介绍信;
(六)按规定需本协会证明的事项;
(七)经本协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三条 用印审批
(一)本协会制发或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的公文类文书用印需由协会轮执会长签发或秘书长代为签发;
(二)一般性材料、资料、数据的用印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三)各类财务报表、重要财务事项用印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各类证明文书用印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文书用印由秘书长向轮值会长报告,经轮值会长同意后用印。
第四条 印章保管
本协会公章由秘书处负责制发、启用、作废、销毁等管理工作,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确保安全;印章不得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携带的,须经本协会负责人批准;印章要保持清洁,文字清晰,确保用印质量。协会印章发生遗失、损坏、被盗时,除立即向本协会轮值会长报告外,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须向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依法公告宣布作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还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